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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17-10-13 11:51    来源: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台州信息港 采编    阅读:61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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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0号)精神,现予明确:一、本次新增的药品、新增的剂型中的乙类药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个人自理比例设定为3%。二、国家通过谈判纳入的36种药品(具体见附件),全部作为乙类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个人自理比例设定为3%。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36种有关药品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0号)精神,现予明确:

一、本次新增的药品、新增的剂型中的乙类药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个人自理比例设定为3%

二、国家通过谈判纳入的36种药品(具体见附件),全部作为乙类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个人自理比例设定为3%

本通知自201791日起执行。

 

附件:36种有关药品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830


附件下载:36种有关药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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