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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台州视窗 ☉ 【Job】 ☉ 劳动法规 ☉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司法联动法律援助维权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司法联动法律援助维权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3-10 09:25    来源: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台州信息港 采编    阅读:63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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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司法局 文件 台人社发〔2014〕131号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司法联动 法律援助维权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劳动保障司法联动法律援助维权岗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共同研究通过,现印发给..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司法局

 

文件

 

 

 

台人社发〔2014〕131号

 

 

关于印发《劳动保障司法联动

法律援助维权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

《劳动保障司法联动法律援助维权岗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共同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酌情实施。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司法局

                                 2014年6月26日

 

劳动保障司法联动法律援助维权岗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浙江省行业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浙司〔2009〕80号)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司法援助和人力社保部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职能优势,更好地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司法局联合创建劳动保障司法联动法律援助维权岗(下简称维权岗)。维权岗由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接受市司法局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与劳动维权相互联动工作。

 第二条  维权岗办公场所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悬挂“法律援助维权岗”名称牌子和法律援助标识,做到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办事流程、监督电话“四公开”,人员、场地、经费、服务“四到位”。

第三条  维权岗建立法律援助咨询接待登记、工作台帐、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和学习、会议等工作所需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开展工作,并行使以下职能:

(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和劳动维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三)受理并初审法律援助申请,符合条件的报送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四)及时向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工作情况和信息;

(五)完成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四条  维权岗负责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任,负责维权岗的全面工作。对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启动司法维权服务;工作人员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人事仲裁员和司法局派驻的律师组成;法律援助中心选派的律师负责中心与维权岗的沟通协调和联系,市劳动保障监察选派的工作人员负责维权岗具体的事务性工作。

维权岗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以维权岗的名义从事与法律援助、劳动维权无关的事务。

第五条  维权岗实行全日制办公制度,“两节”(元旦至春节)期间,实行“无休日”办公。市法律援助中心每周一上午派律师到维权岗办公,帮助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以及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务,“两节”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增派律师。在非律师办公时间,出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突发欠薪群体性事件需要启动法律援助程序的,维权岗应及时与市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派遣律师共同参与协同处置。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对本市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受理查处举报投诉等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对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交由维权岗律师审查立案,由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劳动仲裁申请书》等资料,并告知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据,具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维权岗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不再将援助对象的经济困难条件列入审查范围。

第八条  维权岗要形成快速联动机制,加强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必要时引入司法程序,通过行政司法双向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案情重大、涉及人数众多、影响面广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突发欠薪群体性案件,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时申请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或财产保全等措施,优先引入司法程序,保证个人诉求或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及时执行。

第九条  维权岗工作人员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非法用工、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等明显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现象时,可引导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情况。

第十条  维权岗工作人员在接待法律咨询、办理法律援助过程中,如发现劳动者无法取得必要证据,认为需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取证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取证和固定相关证据,并将调查结果或取得的证据等及时反馈市法律援助中心。

第十一条  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劳动保障监察、调解、仲裁机构查阅有关案卷时,上述机构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应轮流选派经验丰富的劳动争议仲裁员、调解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和律师定期开展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等法律法规政策培训,通过共享业务资料,案件观摩、案情讨论,组织工作考察、研讨、业务培训等活动,共同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中心和劳动保障监察、调解、仲裁机构建立由各方分管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由维权岗负责人(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和劳动人事仲裁院负责人担任联络员,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工作信息,及时分析、掌握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新形势、新动态,研究解决劳资纠纷等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维权岗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经费由值班经费和办案经费两个部分组成。办案经费由市司法局在有关工作经费中列支;日常的值班经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有关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省司法厅,省法律援助中心,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制办,市信访局,椒江区人民法院。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印发


附件下载:台人社发〔2014〕131号-司法援助维权岗的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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