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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5-03-10 09:26    来源: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台州信息港 采编    阅读:64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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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完善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评价和激励作用,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省委组织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完善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评价和激励作用,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浙人奖[1996]9号)等文件规定,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的若干意见》(台人公[2004]100号)的考核条件和标准,结合几年来事业单位考核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科学合理组织考核

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完善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地组织考核。各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一般采用量化测评的形式,也可以依据上级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和实行分类分级考核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不同专业、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具体考核标准,使考核工作既具有可操作性,又简便易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同)的年度考核,应注重在德、能、勤、绩全面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当中对各方面情况和意见要进行综合分析,客观公正地确定被考核人的年度考核结果。

二、严格执行考核程序

要保证考核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考核搞形式,走过场。考核工作要以《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规定的基本程序进行考核。即先由被考核人总结、述职,再由主管领导在民主测评或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然后经考核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后,由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确定后,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对凡是在年度考核中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的,主管部门审核应不予通过,并责成重新进行,人事部门也将不予备案登记,不予兑现考核结果。

三、准确把握考核标准

年度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严格按程序操作,正确掌握考核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每个等次的标准是:

(一)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正确贯彻执行和带头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敬岗爱业、责任心强,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二)合格:政治思想表现较好。正确贯彻执行和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差错。

(三)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性不强,工作积极主动性不高,工作效率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基本合格等次:

1、年度考核民主评议为末1—2位,且量化测评分值在60—69分之间的;

2、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迟到、早退10次或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30次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素质考核培训班(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离岗培训班)或参加岗位培训补考成绩不合格的;

5、工作服务对象评议不满意度在25%以上的;

6、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7、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8、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门、搬弄是非、破坏团结、影响工作,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9、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在作风、效能建设中违反规定或被群众投诉2次以上且情况属实的;

10、平时考核中被组织诫勉谈话2次以上的;

11、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

12、其他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性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年度考核量化测评分值在59分以下的;

2、作风散漫、纪律松驰、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2次以上正式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4、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外事活动或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威胁、敲诈行为的,或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7、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

8、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本单位的;

9、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本职位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的;

10、因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11、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12、有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等国家明令禁止行为的;

13、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14、违反纪律煸动群众闹事或组织集体上访的;

15、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16、在履行公务中吃、拿、卡、要,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7、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或被群众投诉3次以上且情况属实的;

18、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

19、上年度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

20、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错误性质较重的;

21、当年受行政降级处分的;

22、当年受行政撤职处分的;

23、当年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

24、当年受留党察看处分的;

25、当年受开除党籍处分的;

26、其他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五)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2、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3、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4、经单位批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六)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聘)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使用、定级的依据;

2、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对无违法违纪的,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条件进行考核;

3、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6、其他应不定等次的。

(七)当年流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考核等次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年流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流动后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流动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2、本年度由军队转业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和转业后的表现进行考核,无问题者,一般当年确定为合格等次;

3、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等有关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4、挂职锻炼或下派基层工作的人员,在挂职或下派期间由挂职或下派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或下派不足半年的,由挂职或下派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四、严格确定考核等次

各单位在实施考核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确定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一定要真正符合优秀的标准。要严格控制优秀等次比例,各单位要严格把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以内。凡突破优秀等次比例的,人事部门将不予以审核备案登记,不兑现考核结果。对于那些德才表现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人员,一定要坚持考核标准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不能姑息迁就。按考核标准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即为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或解聘。对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按规定不发给年度考核奖金。对受党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遵照浙组通[1998]32号文件规定执行。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对已聘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只填写《台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不再填写《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其他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需填写《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五、完善审核备案制度,及时兑现考核结果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厅相关文件精神,各单位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查,最后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审核备案的方法是:每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将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年度考核人员名册》一式三份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人事部门根据各单位考核工作总结,重点审核考核方法、程序、组织实施情况、确定优秀等次的比例和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经审核备案后,人事部门将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各单位要及时发给被考核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并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方法,仍按台人科[1996]229号《关于印发〈台州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其考核标准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七、年度考核工作在第二年的3月底前结束,凡未按要求实施考核的单位,不得兑现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附件:1、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

3、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

4、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人员名册

5、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

 

 

台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人事 考核 通知

台州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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