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实体经济平衡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2012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浮的对象 本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微工业企业(企业由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转型升级形成的,不受中小微工业企业的范围限制): (一)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包括循环经济类、节能环保型企业)、对外贸易业等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二)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三)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有望恢复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享受政策企业的具体条件及名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确定。 二、下浮标准 2012年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具体幅度相当于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缴费统筹部分2个月的额度,职工仍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 三、相关问题 1、采用集中减征的办法,统一在2012年11月份、12月份操作,对所属期为2012年10月、11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减征。 2、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不需另行办理减征手续,缴费申报后,由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进行自动减征。 3、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地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企业仍按现行办法正常操作。 4、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我市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实行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措施的重要意义。财政、地税等部门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要精心组织,各司其职,注重协调,形成合力,做好做细做实工作,确保顺利实施。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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