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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台州视窗 ☉ 【Job】 ☉ 劳动法规 ☉ 关于印发《台州市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台州市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5-03-10 09:39    来源: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台州信息港 采编    阅读:71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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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台州市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 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台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划(2012-2015年)》,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台州市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

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台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划(2012-2015年)》,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根据人力社保部《关于印发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39号)和《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1〕391号)、《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浙劳社培〔2007〕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台州市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以"助企业自主评价,促企业转型升级"为主题,加强政府引导,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着力健全和完善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高技能人才工作体系,为适应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力争到2015年,大中型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发挥,工作机制基本形成,高技能人才短缺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技能创新和科技转化成果不断涌现。全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25%以上。

二、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的大中型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和直接认定。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服务实际,对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考核鉴定,确定技能水平的办法。直接认定是指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对企业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直接授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直接认定不适用于高级工(三级)的评价。

三、基本条件

(一)企业领导重视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有意愿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衔接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奖励、激励政策;

(二)企业能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且能够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三)企业具有较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四、主要内容

(一)思想品德:重点考评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等;

(二)工作能力:以职业能力为导向,考核实际操作能力、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传授技艺能力等;

(三)培训提高:参加相关业务或技能培训情况,学习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情况;

(四)工作业绩:为单位创造效益和突出贡献情况,获得各项先进荣誉称号和参加竞赛获奖情况。

五、分工与权限

(一)县(市)企业高级工的自主评价工作由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并核准。

(二)三区企业高级工的自主评价、全市企业技师的自主评价和直接认定工作在台州市人力社保局指导下由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三区企业高级工、全市技师的自主评价结果须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三)涉及行业特有工种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六、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程序

(一)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的自主评价工作应向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鉴定职业(工种)、鉴定级别、鉴定工作安排、考评人员配备、鉴定方式、试题来源以及有关事项说明。

(二)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对企业提交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由企业组织职工进行申报,申报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三)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其中,高级工评价不进行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免考理论知识。

1、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核)按下列方式进行鉴定:

(1)对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鉴定,由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职业技能社会化考评的方式确定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技能鉴定内容。对已经建立国家或省级题库的职业,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题库中抽取的试卷内容进行30%左右的调整;对尚未建立国家和省级题库的职业,可由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岗位要求,组织专家命题,并经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使用。

(2)对非通用职业(工种)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特有或特定条件下的职业(工种)鉴定,由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鉴定规范,结合岗位实际要求,组织专家编制鉴定大纲和鉴定要素细目以及鉴定考核试题,经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使用。理论考试应结合岗位实际,可由企业实行定期统一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可采取现场作业评定法、产品抽样评定法、模拟、仿真操作评定法和典型工件加工评定法等方式进行。

(3)倡导企业按职业功能分析法,开发相应的鉴定模块,采用模块式考核方式。其模块可按主辅结构划分为基础性模块、主体性模块、辅助性模块或基本技能模块、岗位技能模块、日常技能模块;也可按职业领域或工序划分模块,如维护、修理、安装、调试等模块;生产线各岗位之间联动关系密切的企业可采用独立操作型、助手配合型、模拟口述型等模块;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特点,灵活划分为各种考核模块,以全面真实评价职工的综合能力。

(4)考评员、专家组人选由企业提出,经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委派。人力社保部门选派质量督导员对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督导。

(5)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核)各占100分,分别达到60分为合格,其中之一有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考试(核)成绩两年内本企业开展的高技能人才评审时有效。综合评审由参加评审的专家投票决定,同意票占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为通过。论文答辩成绩是综合评审时的重要依据。

(6)考评合格者,由人力社保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七、直接认定

(一)直接认定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直接认定评审机构的设立:

1、直接认定评审委员会。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设立,由相关职业(工种)专家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一般为7-15人,其中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主任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各专家考评组的工作;

(2)召开评审会,对符合技师(高级技师)资格条件并完成考评程序的人员进行评审。

2、专家考评组。专家考评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组建或委托相关部门(行业)、大型企业、院校组建,主要由相关职业(专业)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讲师组成,一般为3-7人,在考评前15天组成。考评组的专家评委可根据每次考评职业(工种)的不同而作适当调整。其主要职责是:

(1)审核申报参加评审人员的材料,包括职业资格、工作业绩、技术能力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对参加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技能操作考核或组织面试;

(3)确定参加评审资格人员名单。

3、申报直接认定为对应职业工种的技师,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浙江省技术能手"、"台州市技术能手";在一线从事技术工作的省级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50万元以上,须由企业提供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在一线从事技术工作的"全国劳动模范"或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以向省人力社保厅申请颁发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直接认定申报者应提交技师资格直接认定申报表、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身份证、各项获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技术业务工作总结或在生产实践中解决重大复杂技术难题的方案、单位综合推荐材料等。

4、直接认定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组织申报。企业根据年度直接认定工作要求,组织并推荐符合条件者报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参加直接认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须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专家考评。专家考评组按本办法第四条的内容,对申报材料、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审核考评。根据审核情况由专家考评组进行投票,同意票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报直接认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资格确认。结合审报材料及专家考评组考评情况,由直接认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实行票决制,同意票率在50%以上的为通过。通过评审的申报者由相应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其纳入本地重大人才工程,定期组织检查指导,了解企业在自主评价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帮助解决。认真总结分析企业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情况,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各类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工作,确保企业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质量。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是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制定方案,形成合力,狠抓落实。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统筹管理和政策指导,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做好企业高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技术指导和组织推动。

(二)健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激励保障机制,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7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要建立高技能人才获得者的岗位津贴制度。对企业自主评价的高技能人员,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台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划(2012-2015)〉的通知》(台人才领〔2011〕7号)和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三)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和显著贡献,重点突出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等方面的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努力在各类企业中形成正视高技能人才流动、重视高技能人才成长、支持高技能人才创新的良好氛围。

 

附件:1、《台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程序》

2、《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

3、《台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核准表》

4、《台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方案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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