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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惠民创业富民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2015-03-10 09:39    来源: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台州信息港 采编    阅读:11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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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台政发〔2012〕20号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惠民创业富民政策,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台政发〔2012〕20号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惠民创业富民政策,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要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制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要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要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将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
      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明确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台州户籍以下人员:城镇"4050"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城乡低保户人员、城乡低保边缘户人员(在城乡低保标准的120%范围内)、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农村复转军人与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等。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等三项社会保险补贴(下同)。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2. 对当年招用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3年12月31日。3. 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其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较稳定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鼓励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各地要深化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活动,依托社区优势重点开发社区"三保"(保安、保绿、保洁)、"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项服务"(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大管理"(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引导以村为单位组建公益性服务组织,充分挖掘农村社区管理服务、道路养护、河道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公路养护和园林绿化等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一条龙"的工作机制,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整合面向不同群体的创业就业政策资源,特别是加强对创业主体在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融资等方面的支持,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鼓励和引导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不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大力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
      (六)落实扶持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截至2013年12月31日。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毕业3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限定性行业除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工商、税务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地要积极推行无障碍式小额担保直通车贷款业务,不得擅自提高门槛标准。对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城乡创业人员、随军家属、残疾人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对个体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给予100%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展期不贴息。对符合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人员自行通过金融机构借贷从事个体经营一年以上的,按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贴息。
      (九)实行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就业困难人员、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限定性行业除外)或网上创业(经工商登记)经营满一年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登记失业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持证残疾人)当年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每吸纳1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启动资金。
      (十)鼓励创业园建设。对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含创业孵化基地),规模不少于1500平方米,进园企业在20家以上的,由当地财政按其规模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建园补贴。其中对规模在1500-3000平方米的创业园,当地政府给予10万元建园补贴;3000-5000平方米的给予20万元建园补贴;超过5000平方的给予30万元建园补贴。
      (十一)实行创业场租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首次经营满一年以上且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参加社会保险的,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申请创业场租补贴,补贴标准按0.3元/平方米·天,补贴面积最高为50平方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十二)加大对创业引导工作的投入。各级财政每年要根据创业工作计划安排专项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创业咨询、创业项目评审、创业工作宣传、组织开展创业竞赛、创业论坛、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成果评选等创业推动工作。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经创业专家组评估进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按每项10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策划人一次性奖励补助;对列入推介项目并经5人以上创业者推广应用的,再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优质项目奖励。
      四、完善职业培训制度,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
      (十三)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适应城乡全体劳动者就业需要和职业生涯发展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要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以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载体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贯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
      (十四)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退役士兵等,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其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分别在500元、800元、1300元、1800元、2500元的额度内按实给予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可在当地物价、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内按实给予全额补贴。对上述人员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在300元额度内给予按实补贴。以上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对求职人员参加免费职业指导培训的,按每人 50 元给予补贴。对开展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的60%对企业进行补贴,其余部分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其中对符合台州市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范围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员,其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及支出渠道按台人才领〔2011〕7号规定执行。
      (十五)积极推进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培训意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对获得相应合格证书的给予1200元补贴。对引进创业实训模拟公司项目并经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合格的,可给予创业实训平台设备投入60%的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六)完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台州籍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可给予600~2400元的培训费补助,其中城乡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学员培训期间每人每月可申请200元的生活补贴。
      (十七)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各地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要依法加强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等制度。要鼓励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
      五、完善就业保障措施与制度,切实做好就业政策贯彻实施
      (十八)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组织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做到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良好态势。要将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创业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创业工作。
      (十九)完善促进就业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资金满足实际需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运行过程的内控制度,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地要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纳入财政补助范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受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结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含设备购置、修缮和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等项目支出),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明确公共就业机构的服务职责和范围,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免费向劳动者发放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市内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一)深化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打造充分就业城市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深化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活动。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帮扶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基层人力保障站要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完善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二十二)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工作统计,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应及时主动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对被确定为失业动态监测并正常开展工作的定点企业,可给予1500元以上的工作经费补贴。
      (二十三)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和引导。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劳动合同管理的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改善用工环境,提高就业质量,实现体面劳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经济社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用人单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稳定就业的先进事迹,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典型经验。
      六、附则
      (二十四)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其他县(市)可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政策。
      (二十五)本《意见》优惠政策补贴所需资金,除标明资金渠道外,其余均在当地促进就业资金中支出。
      (二十六)本《意见》中所涉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也可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补贴标准。
      (二十七)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台政发〔2009〕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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