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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台州视窗 ☉ 【Job】 ☉ 劳动法规 ☉ 关于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2015-03-10 09:39    来源: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台州信息港 采编    阅读:16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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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台劳社医〔2010〕63号 关于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台劳社医〔2010〕63号

 

 

关于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2010年版)》(浙人社发〔2010〕2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重要配套政策,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列入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属甲类药品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属乙类药品的,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时,给予单独的编码,参照甲类药品支付,不再另行设定个人自理比例。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为:

(一)西药部分编号为938号的"腹膜透析液"个人自理比例为零;

(二)西药部分编号为1230号的"人免疫球蛋白"和编号为1231号的"人血白蛋白"个人自理比例为10%;

(三)西药部分编号为329号的"重组人生长激素"、编号为416号的"α-干扰素"和编号为423号的"胸腺肽α1"进口产品个人自理比例为20%;

(四)其余《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为3%。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辩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作用相似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宜叠加使用。对按西医诊断开具中成药、按中医诊断开具西药等不合理用药、重复用药和药物滥用等,进行相应的处罚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对《药品目录》内部分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严格掌握适应症,有疗程限定的药品实行备案。鼓励医师优先选择甲类药品、口服常释剂型的药品,控制不必要的输液治疗。鼓励药师在调配药品时首先选择相同品种剂型中价格低廉的药品。

《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允许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四、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具体管理办法制另行制定。

五、《药品目录》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各级医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及时更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根据《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称和电子版药品统一编号,做好与商品名的对应工作,以及新旧《药品目录》转换前药品费用的清算工作,确保《药品目录》平稳实施。

   

 

 

二○一○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药品目录  实施  通知

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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