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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高层次人才扶持奖励细则

2015-03-22 18:46    来源: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台州信息港 采编    阅读:75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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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台市委办[2011]50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1〕48号)中的扶持奖励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奖励对象 经认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创新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中高层次创业人才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须达到创业投资额的30%以上,高层次..
             

台市委办[2011]50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1〕48号)中的扶持奖励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一、扶持奖励对象

经认定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创新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中高层次创业人才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须达到创业投资额的30%以上,高层次创新人才和紧缺人才须与所在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期协议,并确保每年在台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高层次创业人才

第一类:A类

对其领(创)办企业,项目实际投入资金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4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项目实际投入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总额20%、不超过10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提供300~5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免租金;或给予同等面积的租金补助。自人才认定之日起,3年内给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对具有台州市外引进性质并已在台工作3年以上的,在创业所在地购买首套商品房,给予购房价50%、不超过200万元的购房补助;或可优先购买当地政府提供的人才专项用房。在创业所在地没有购房的,3年内给予每月3000元的租房补贴;或可优先申请当地政府提供的人才租赁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

第二类:B类

对其领(创)办企业,项目实际投入资金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项目实际投入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总额10%、不超过6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提供200~3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免租金;或给予同等面积的租金补助。自人才认定之日起,3年内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津贴。对具有台州市外引进性质并已在台工作3年以上的,在创业所在地购买首套商品房,给予购房价25%、不超过50万元的购房补助;或可优先购买当地政府提供的人才专项用房。在创业所在地没有购房的,3年内给予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或可优先申请当地政府提供的人才租赁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

第三类:C类

对其领(创)办企业,项目实际投入资金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项目实际投入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总额5%、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提供50~2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3年免租金;或给予同等面积的租金补助。自人才认定之日起,3年内给予每月1000元的生活津贴。对具有台州市外引进性质并已在台工作3年以上的,在创业所在地购买首套商品房,给予购房价10%、不超过20万元的购房补助,若少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给予补助;或可优先购买当地政府提供的人才专项用房。在创业所在地没有购房的,3年内给予每月1000元的租房补贴;或可优先申请当地政府提供的人才租赁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

上述高层次人才领(创)办的企业,向定点银行贷款的,在项目实施的连续3年内,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同期利息进行贴息;自生产销售起5年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50%的奖励;5年内新增加引进A类、B类高层次人才,给予每名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创业启动资金分三次拨付,创业项目落户(企业注册)并运行正常一个月内,一次性拨付40%;以后根据创业项目年度考核评估,再分年度拨付30%、30%。

(二)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一类:A类

自人才认定之日起,3年内给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对具有台州市外引进性质并已在台工作3年以上的,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购买首套商品房,给予购房价50%、不超过200万元的购房补助;或可优先购买当地政府提供的人才专项用房。在当地没有购房,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临时租房的,3年内给予每月3000元的租房补贴;或可优先申请当地政府提供的人才租赁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

第二类:B类

自人才认定之日起,3年内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津贴。对具有台州市外引进性质并已在台工作3年以上的,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购买首套商品房,给予购房价25%、不超过50万元的购房补助;或可优先购买当地政府提供的人才专项用房。在当地没有购房,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临时租房的,3年内给予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或可优先申请当地政府提供的人才租赁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

第三类:C类

自人才认定之日起,3年内给予每月1000元的生活津贴。对具有台州市外引进性质并已在台工作3年以上的,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购买首套商品房,给予购房价10%、不超过20万元的购房补助,若少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给予补助;或可优先购买当地政府提供的人才专项用房。在当地没有购房,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临时租房的,3年内给予每月1000元的租房补贴;或可优先申请当地政府提供的人才租赁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

上述高层次人才携带A类、B类、C类项目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分二次拨付,项目全面启动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拨付50%;一年后经考核评估合格,再拨付剩余部分。

(三)高层次紧缺人才

自人才认定之日起,3年内给予每月1000元的生活津贴。对具有台州市外引进性质并已在台工作3年以上的,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购买首套商品房,给予购房价10%、不超过20万元的购房补助,若少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给予补助;或可优先购买当地政府提供的人才专项用房。在当地没有购房,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临时租房的,3年内给予每月1000元的租房补贴;或可优先申请当地政府提供的人才租赁住房,3年内免收租金。

三、有关附则

1、上述高层次人才年薪1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在台州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以工作津贴的方式由工作地政府财政给予等量补助,为期5年。

2、以团队核心成员身份被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不享受创业启动资金、创业场所和科研经费资助。

3、购房补助费和租房补贴由人才工作地政府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用人单位属民营企业的,企业承担部分由人才与企业自行协商确定;购房补助费和租房补贴不能同时享受,购买商品房时应冲减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于高层次人才的,按一方全额、另一方半额的补贴标准实施。

4、上述扶持奖励政策需高层次人才与项目落户所在地或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方可兑现。

5、高层次人才在分别享受上述扶持奖励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6、本细则同一项目(人才)同时符合不同层级奖项(资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资助)。同一奖项(资助)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资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资助)差额部分。

7、本细则仅适用于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扶持奖励经费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承担相应的比例,在市、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细则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经费奖励标准。

8、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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