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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5-09-26 17:49    来源: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台州信息港 采编    阅读:49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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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JC13-2015-0002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台人社发〔2015〕93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和《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实施细则》(台市委办发[2004]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研究制定《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把工作重点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由重审批向重监管转变、更加注重业绩能力导向、更加规范和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4]113号)和《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实施细则》(台市委办发[2004]8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评价机构(评委会,下同)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理论学术水平、技术水平以及履行岗位职责进行客观、量化、可操作的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 评委会要在评审中更加注重业绩导向,努力建立人才评价和使用相统一,建立分类科学、公平规范、业内认可、监管有力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要根据行业和专业特点,分类细化体现行业特色、专业特点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做到客观、量化、可操作。

要注重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学科、新兴产业创新型人才的评价,注重对爱岗敬业、扎根基层、服务一线人才的评价,强化贡献和能力水平,增加业绩权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激励专业技术人员把论文写在田野里,写在车间里,写在流水线上,真正形成评价与使用相结合,重业绩、重能力的激励导向。

第四条 按照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要求,以岗位管理为基础,淡化资格、强化聘任。事业单位要逐步实行评聘结合的办法,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五条 推行“评价+培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模式,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以专业科目为重点。

第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七条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和省文件中明确的少数行政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指定的申报渠道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无主管部门的市级企业和实行人事代理的申报人员由政府人事代理机构直接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第九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水平、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履岗职责、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重点科技项目完成情况、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等方面的材料;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近三年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

(六)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其它材料。

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具体要求按省人事厅浙人专[2000]149号文件第三条有关条件执行。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按规定聘任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的受理由评价机构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由市属评价机构负责审查,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系列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经资格审查同意后,方可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需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市级各系列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各县(市、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会同系列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含下放权限后的中级评委会专家库)。

入库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背景,并在本行业范围内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没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领导和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列入专家库。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中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人数应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初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人数应不少于30人;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组建和调整中级评委会专家库应报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六条  召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前,各系列主管部门(评委会)增加评前公示程序,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和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书面意见后召开评审会议。

各系列主管部门评价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不少于13人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评审委员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评审委员会参照中级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方法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评委会成员的抽取工作要在人力社保部门和主管部门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评审期间也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成员组成专业审议组,专业审议组组长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主任委员由专家担任,确因工作需要可推荐1名相关行政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执行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规定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及专业审议组负责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要不断创新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方式方法,增强评价工作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可根据不同类型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积极采用业绩量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成果展示、考评结合等多种评价方式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价

评审委员会在听取专业审议组或评委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在对评审对象进行认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或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实到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第十八条 建立评委培训考核制度。每年中评委召开评审会前,应对评委开展培训,使每位评委掌握评价标准、评审方法、评审程序等政策规定。要积极推行评委会专家投票实名制,建立评委工作业绩档案,每次评审后中评委办公室要对评委在评审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并作为续任候选评委的依据,实行末位淘汰制,凡其投票结果与评审结果出入较大的将不再列入专家库。

第十九条 严肃评审工作纪律。中评委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严格评审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对评审工作内容、评议情况和未公开的评审结果予以保密,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条件或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中评委办公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委员会成员和资格审查及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要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坚持评审条件,严格执行政策,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不挟嫌报复。

(二)充分发扬民主,主任委员应以普通委员的身份发表意见,不得向评委会施加压力,影响评审工作。

(三)执行评审委员会委员对评审会上评议意见,包括对评审对象鉴定、表决等情况不得向外泄露,也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的义务,更不准在评审期间直接与评审对象联系。

(四)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审议组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专业审议组或执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的,应当回避,也不得投票。

(五)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一经本次评审会议投票表决,就不再举行复议或二次表决。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评价机构对评审结果应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评价机构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相应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文件由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含扩权县、市)由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市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由系列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结束后,原始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委托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评审结果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建立复审制度。复审工作由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抽取若干中评委进行,并由行业专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同志和行风监督员参与监督。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或评审结果和复审结果有较大出入的,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将暂停其评审权。

  评委会要坚持标准条件,切实履行推荐、评审职责,把好质量关,做到宁缺毋滥。对不按规定要求、标准或程序推荐、评审,或任意推荐、评审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将视情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五条  建立资格评审诚信制度。要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诚信档案,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投机取巧、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申报对象,要按评审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相关信息要记录在案,并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参考依据。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市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本市暂无条件评审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外市或省、中央部属单位评审的,由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未经委托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

第二十八条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国民教育系列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中级及市直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定,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九条  大中专毕业生在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体育、播音、出版、工艺美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艺术、群众文化、文学创作、电影放映、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比照专业对口的同层次学历毕业生延长一年初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其它系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实行资格考试的则应参加统考,未实行资格考试的则按有关规定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条  从外省、外地市、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所在单位报相应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予以确认,确认有困难的,须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市直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县(市、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确认。经相应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确认和评审通过人员换发我市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评委会评审的参考依据,受聘专业技术职务时是否需要具备外语要求,由聘用单位确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在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统一参加A级考试,申报副高级(含不分正、副高级别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参加B级考试,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的免试条件按原《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评委会评审的参考依据,受聘专业技术职务时是否需要具备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由聘用单位确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按照省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由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台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台人专〔2007〕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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