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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7-08-06 10:08    来源: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台州信息港 采编    阅读:103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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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34号)和《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34号)和《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的通知》(台市委发〔2017〕105号)精神,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事业单位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结合台州实际,制定《台州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6日

 

 

 

 

 

 

 

台州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

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创新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34号)和《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的通知》(台市委发〔2017〕10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对象范围

1.全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的,均适用本细则。

二、人事关系和离岗期限

2.离岗创业创新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简称“离岗人员”,下同)在离岗创业创新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不变。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简称所在单位,下同)遇有拟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情况,应通知离岗人员提前返回所在单位参与改革。

3.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若确有需要,经离岗人员申请、所在事业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续签一次,两次离岗创业创新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三、离岗手续办理

4.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科技成果证明(或发明专利证书)、成果产业化可行性报告、企业合作意向书、项目立项投资等材料。

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辞去领导(行政)职务后,才能申请离岗创业创新,且不再保留相应职务待遇。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申请离岗创业创新,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5.事业单位对离岗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双方明晰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协商确定离岗期限、待遇等相关事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聘用合同,签订离岗创业创新协议。离岗创业创新协议一般应包含离岗创业创新期限、人事和工资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

6.事业单位办理科研人员离岗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台州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备案表》(见附件)和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协议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离岗人员的离岗期限,自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计算。

四、人事管理

7.离岗人员享有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权利,其聘任岗位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离岗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8.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如实报告创业创新情况。所在单位根据离岗人员业绩和相关企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创业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9.所在单位停发离岗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等待遇(从主管部门批准次月起执行)。离岗人员的档案工资(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10.离岗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也可选择在企业所在地参加企业社会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离岗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费用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也可以由所在单位、企业和离岗人员三方另行约定,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由三方约定和个人的缴纳部分按时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缴纳。离岗人员离岗创业创新期间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基数按照本人档案工资(含规范津补贴)确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与离岗前所在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11.离岗人员所在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离岗人员在离岗创业创新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病等,由离岗人员所在企业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人员在离岗创业创新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12.离岗人员在离岗创业创新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离岗人员所在企业承担,单位与个人缴纳的两部分经费按时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缴纳。

13.离岗人员在离岗创业创新期间,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但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14.离岗人员申请延长离岗期限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离岗人员延长离岗期限的,双方应当签订离岗创业创新补充协议、变更聘用合同,同时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15.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要求返回的,应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要求,所在单位按照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岗位聘任工作。离岗创业创新期未满要求返回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离岗人员返回所在单位工作时,若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达上限,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对离岗创业创新取得显著成效的返岗人员,在管理权限内可在原聘职务的本级高聘1个等次,但不超过本级最高等次。

16.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所在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按照聘用制度有关规定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将其人事关系转移到人才市场统一管理,同时停止缴纳其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费用,帮助其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手续。

17.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与单位依法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市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在市内创办企业,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人事关系接转、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出具辞聘创业创新证明等手续。创办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创新有关扶持政策。

18.符合第16、17条两种情形,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离岗人员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5年内,需重新流动到同行业事业单位的,按照“工作需要、岗位空缺、专业对口”原则,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跨行业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应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19.离岗人员在离岗创业创新期间与所在企业产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其他

20离岗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的开发利用不得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22.离岗人员创业创新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原单位可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用于引进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离岗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23.新引进的具有事业身份的高层次人才及配偶来本我市创业或到企业工作,5年内可在台州学院、浙大台州研究院人才驿站保留事业身份。

24.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机关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及时查实并纠正。

25.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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