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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法院判决亮了

2021-09-21 19:56    来源:摘自-台州晚报    作者:台州视窗网-气动隔膜泵    阅读:9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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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直播带货凭借形象的展示、优惠的价格,迅速成为网店主力销售渠道之一。然后,在这个人人都能做直播的时代,刷单、包装、水军……宣传剧本?粉丝力量?饭圈文化?流量经济?总有无形的力量在搅动这一新经济形态。近日,“人民法院报”就发布了两个相关案例。

一个案例发生在杭州,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原告某公司是被告某网络平台注册会员,在该平台通过直播方式销售护肤产品。某日直播过程中,原告公司的“网红”主播在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多次解下衣物,相关视频观看数、点赞数超5万次。同日,被告对原告店铺作出关停直播、永久删除直播间、永久取消主播权限等处罚措施。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取消对原告主体权限的限制。法院的判决有亮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支持关停删号。主要理由是如此不雅直播,违背公序良俗了。

另一个案例发生在苏州,由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结。是一起“网红”主播不卖假货反遭索赔50万元的离奇案件。被告网红主播崔某按照原告A公司的安排进行直播带货,但其收到大量粉丝的反馈称商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A公司多次指示崔某按照“剧本”介绍商品,通过“刷单”的方式虚增销量,“包装”销售成绩。鉴于出现大量投诉,崔某拒绝继续接受A公司的安排进行直播带货。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崔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50万元。法院判决再次亮了: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发生在苏杭地区的两个案例,法院的判决结果用直白通俗的语言表达,就是一个判“网红”主播败诉,另一个判“网红”主播胜诉。那么,这两个涉直播带货案例的判决依据和亮点在哪儿呢?

先看有关涉直播带货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以及2021年5月25日刚施行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不得营销假冒伪劣,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等。

再看看两个“网红”主播的行为是不是合法合理?直播销售的受众为全体平台用户,直播间可以容纳多名不特定用户同时在线观看,用户可以随时进入直播间观看并选购商品。因此,直播间为聚合性场所,具有公共场所性质,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坚持弘扬正确导向和正能量。另外,带货主播及其经纪公司均应对其营销的商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所谓的“刷单”“宣传剧本”均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带货主播拒绝继续从事违反法律规定的直播行为虽与经纪合同约定内容不符,但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这两个判决亮点在于告诫世人:直播间不是法外之地。随着带货直播商业模式的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不仅仅是传统的生产厂家、销售企业,还包括带货主播及其经纪公司。在销售商品的数量、消费者分布的地域等方面的影响力,直播带货系传统销售模式的几何倍数,带货主播及其经纪公司更应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负有更高的责任。因此,打造更加健康、有序、清朗的直播网络环境是每一个网络主体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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