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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台州视窗 ☉ 台州新闻 ☉ 给“人脸识别”戴上法律紧箍咒

给“人脸识别”戴上法律紧箍咒

2021-09-21 19:56    来源:摘自-台州晚报    作者:台州视窗网-气动隔膜泵    阅读:9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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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进行规范。比如,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等。依据该司法解释,市民能够认定人脸识别违法行为,明明白白维权;经营场所相关人员也不敢肆无忌惮地进行人脸识别,一旦被诉讼,将面临败诉风险,支付赔偿金。

该司法解释于8月1日起施行。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近年来,特别是疫情防控转入常态化以来,“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大有普及推广之势。然而,“人脸识别”技术在诸多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随意滥用和强制性使用的现象。媒体曾多次爆料,个别地方还有把八九十岁的老人“抱”起来,或用轮椅推到镜头前“刷脸”,并给出冠冕堂皇的理由。比如,小区门禁设置人脸识别,是为了加强小区安全管理;学校课堂配备人脸识别,是为了督促学生专心学习;去医院看病或去超市购物,以及去银行办理储蓄业务,也都必须经过“刷脸”这一关,否则,将被拒之门外;就连一些党政机关也安装了“刷脸”设备,使前来办事的人经常遭遇“门难进”的尴尬。上述做法,大都打着维护群众利益和百姓健康安全的旗号,殊不知,这样做大大超过了私权保护的界线。有的人脸识别系统是“无感式”,人在浑然不觉中就被抓拍,令人忧虑重重。

规范“人脸识别”非常必要及时,顺民心、合民意,同时,也给大行其道的“人脸识别”戴上了法律的紧箍咒。事实上,有些人之所以认为“刷脸无所谓”,就是没有认识到“人脸识别”有侵权行为,是私权保护意识淡薄的表现。

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国家出台了一些法律,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但是,这些规定比较笼统、不细致、不具体,操作起来难以把握适度和公平。更重要的是,公众难以确定滥用“人脸识别”是违法侵权行为。最高院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如同一张“明白纸”,让公众一目了然,体现了司法为民便民的温度,为公众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有了这一司法解释,就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公众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自身维权意识。公安、司法、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设备的单位部门,要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其是否安装或拆除。对那些打着维护群众利益、疫情防控需要、脱离社会实际、扭曲公众意愿,甚至造成私人信息泄露陷入骗局,导致损失后果严重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规果断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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