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5〕2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30元、2180元两个档次,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3元、21元两个档次。
二、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243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3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21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1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24〕6号)同时废止。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